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广泛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灵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
第四条 ?灵台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不包含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条件标准规定
第七条??灵台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略)周岁以上。
第八条 ?灵台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老街区及小区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略)米,乡镇街道、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略)米。
老街区街道:(略)
乡镇街道:(略)
村组自然形成的逢集市街道:(略)
2.新街区及小区(指当地政府对某一区域进行开发,房屋交付实际使用未满5年)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略)米,期限届满后自动执行相应间距标准。
新街区及小区:(略)
3.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棋牌室、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略)米以上。
(二)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独立加油站、新能源充电站自营,高速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火车站、客运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3.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常住人口(略)人以下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常住人口在(略)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
4.商业楼宇(写字楼)地上一层或地下一层已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等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可在本层设置1个零售点,其他楼层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5.对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间距+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商业街、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等区域内卷烟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2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略)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在小区一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卷烟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略)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略)户的按(略)户计算,每增加(略)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略)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间距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该区域间距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三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优惠照顾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享受间距优惠照顾:
1.残疾人(本县辖区内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养待遇)个体或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变更),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略)%执行。
2.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略)%执行。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的(略)%执行。
4.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中小学校周边客户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略)%执行,原幼儿园周边客户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略)%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办学的,参照幼儿园执行。同一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理情形照顾一次。
第四章?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禁止规定
第十条 ?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略)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雪茄烟零售点。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药店、诊所等。
4.其他政府部门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或要求全面禁烟的。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流动摊点(车、棚、亭)、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违章建筑、市政规划已标示(或政府已公告)待拆迁建筑。
2.申请人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主营业务为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面粉加工、烟花爆竹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物质及主营业务为生鲜肉品、水产品、家禽、宠物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售货机、抓烟机等销售形式。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包含无法判断是否与住所相独立、是否存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应经营卷烟的情形以及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由当地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在地址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包括但不限于:(略)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位于城区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学校出入通道(略)米的区域范围。学校出入通道包括消防通道、教职工通道、应急通道等各类专门性通道。
第十八条 ?本规定间距测量标准。
间隔距离应测量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用“A”“B”“C”等标注)之间的门道中心最短测量距离(以下用“X”“Y”“Z”等标注)。
1.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点(最近持证零售户、学校)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如图1-1,1-2,1-3所示)
(略).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略)%以上的,注明“米范围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略)米以上,测量时超过(略)米的,可注明“(略)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略).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标准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二十条 对间距优惠照顾的特殊群体,应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取得材料的,由申请人提供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