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自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3.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品行端正,法纪观念强;
4.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为(略)周岁至(略)周岁( (略)年3月(略)日以前、(略)年3月(略)日以后出生);
6.身高不低于(略)cm;体重身高指数BMI的范围为(略).5—(略).9。
注:(略)
7.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口齿清楚;无残疾、驼背;无纹身;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疾病或精神类疾病史;无重大家族遗传病;无色盲、平足;面部无明显特征或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躯体无明显鸡胸;无吸毒史;无其他不适合从事公安机关工作的疾病,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承受能力。
8.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1.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的,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3.因赌博、卖淫、嫖娼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
4.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5.提供虚假个人证明资料或者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因民事、经济等纠纷诉讼尚未解决的;
9.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略).曾在内江市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自行辞职不满1年的;
(略).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人因违法犯罪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而未结案的,以及司法部门正在调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诈骗、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罪犯,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略).本人或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略).国家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