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为测量前由委托方估算,仅作参考,最终以各标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标的实测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将按实测面积确定租金价格。由于面积差异导致的成交价格与实际租赁租金有差异的不影响成交效力。 3.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改造不得破坏农田属性。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耕种能力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标的的各项费用及租期内标的的运营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在合同履行期内,若因政府政策调整,需对租赁农田所在区域实施项目改造、升级,或遇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等情形,竞得人须无条件配合退还租赁经营的农田。届时,委托人将按剩余租期核算并退还已缴纳的租金(无息),除此之外,委托人与政府均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改造、搭建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 7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 7 (不超过(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