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或公告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至中心。 3、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交易合同》、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和转让方出具的《转付价款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转付交易价款。 4、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交接手续。 5、本次转让标的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水、电、暖等各项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由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受让方声明:(略)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