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略)年9月(略)日,我局收到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岚检检建受〔(略)〕2号),(略)年(略)月(略)日,我局收到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略))闽(略)刑初(略)号],上述材料反映当事人等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略)年(略)月9日,经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略)家“空壳”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故意向下游(略)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略).(略)元,税额(略).(略)元,价税合计(略).(略)元;故意让上游(略)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略).(略)元,税额(略).(略)元,价税合计(略).(略)元。
(略)年9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平潭县北厝镇湖西村(略)号(略)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检查现场由该房东见证,执法人员人员制作了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并拍照取证。
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有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岚检检建受〔(略)〕2号)和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岚检刑诉〔(略)〕(略)号),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略))闽(略)刑初(略)号],当事人经营场所实地核查照片1张,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等材料予以佐证。
(略)年2月5日,我局依法通过政府网站(www.pingtan.gov.cn)公告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岚市监金罚告〔(略)〕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等案涉公司与上下游公司本身不存在真实交易业务,受他人操控,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正常纳税的基础,为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让上游公司向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相关上下游公司应缴税款流失,且数额巨大,具有严重不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3月(略)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