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拍卖出让公告 临城县富泰石料开采有限公司调整矿区范围 新增资源 拍卖出让公告 邢自然矿告字〔(略)〕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略)〕1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略)〕(略)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略)〕6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略)〕1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金属矿产露天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略)〕(略)号)、《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临城县富泰石料开采有限公司调整矿区范围实现“横切”式开采方案的函》(邢自然函字〔(略)〕(略)号)等有关规定,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邢台市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组织“临城县富泰石料开采有限公司调整矿区范围新增资源”公开拍卖出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资源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略) 范围新增资源; (二)矿种:(略) (三)地理位置:(略) (四)开采方式:(略) (五)勘查程度:(略) (六)资源储量:(略)3,合(略).(略)万吨。 (七)拍卖出让起始价:(略) (八)范围及面积:(略) 拐点编号 X Y 1,(略).(略),(略).(略); 2,(略).(略),(略).(略); 3,(略).(略),(略).(略); 4,(略).(略),(略).(略); 5,(略).(略),(略).(略); 6,(略).(略),(略).(略); 7,(略).(略),(略).(略); 8,(略).(略),(略).(略); 9,(略).(略),(略).(略); (略),(略).(略),(略).(略); (略),(略).(略),(略).(略); (略),(略).(略),(略).(略); (略),(略).(略),(略).(略); (略),(略).(略),(略).(略); (略),(略).(略),(略).(略); (略),(略).(略),(略).(略); (略),(略).(略),(略).(略); (九)面积:(略) (十)开采标高:(略) (十一)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十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四、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一)竞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备营利法人主体资格,且有效存续的企业。不接受自然人申请和联合报名。 (二)外商投资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要求。 (三)未被列入失信惩戒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未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未被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自然资源部网站查询)。 (四)竞买人需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为(略)万元。本次保证金缴纳可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保函有效期自成交之日起不少于(略)天,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略)年4月(略)日(略)时(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竞得人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申请解冻,不计利息;竞得人保证金凭出让合同和出让收益缴款凭证申请解冻,不计利息;如拍卖未成交,所有竞买人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申请解冻,不计利息。 (五)竞买人应提供本单位银行账户不低于该新增矿区范围资源拍卖起始价的资金证明,资金证明须在公告期内开具。 五、采矿权出让收益 根据北京中煤思维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城县富泰石料开采有限公司石灰岩矿调整矿区范围实行“横切”式开采(新增矿区范围)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出让收益(略).(略)万元,拍卖起始价按照评估价上浮至万元取整数确定为(略)万元。 六、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拍卖时间:(略) 拍卖地点:(略) 拍卖方式:(略) 七、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一)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略) (二)申请报名起止时间:(略) (三)申请报名方式:(略) (四)竞买资格审查:(略) 八、竞价规则 本次出让设有底价,采用有底价增加方式竞拍,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增价幅度为(略)万元人民币及其整数倍。 九、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公示 拍卖出让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邢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同步公示出让结果,公示时间为(略)个工作日。 十、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结果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于3个月内与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后,整合主体竞得的可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分期缴纳或自愿一次性缴纳,竞得人不是整合主体的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 十一、风险提示及须知 (一)矿产资源开发具有投资风险,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及采矿相关的法规政策调整的影响,出让人提供的资源储量等地质资料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意向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视为对本次出让情况和公告内容全部知悉并无异议。 (二)本次出让要素为新增资源的范围、面积、坐标、资源储量。矿种、最低标高为“横切”式开采方案开采矿种、最低标高。 (三)本次出让的新增资源,竞买人应承诺竞得新增资源后,凭出让合同按成交价与原采矿权进行整合,不单独办理采矿权登记,由整合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前期工作费用(拍卖成交价不包含前期工作费用),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金属矿产露天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略)〕(略)号)有关前期工作费用要求,工作费用包括:(略) 本次出让前期工作第三项费用由整合主体支付,其余一、二、四项前期工作费用由竞得人支付(具体费用详见出让须知附表清单)。 (五)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可查询邢台市人民政府网站,原采矿权范围内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可查询临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原采矿权人承诺按原采矿权评估价参与整合。竞买人需承诺按成交价参与整合;竞买人竞得本次出让的资源后与原矿业权人协商确定整合主体,协商不成的价高者(原矿山资产资源评估价值与本次新增资源出让成交价对比)为整合主体。 (七)本次拍卖出让的标的物为资源,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整合主体自行处理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占地、修路、架电、设施设备、环保、安全生产、地面附着物补偿等事宜,地方政府负责监督协调,费用由整合主体承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整合主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由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整合主体自行处理,与出让方无关。 (八)整合后的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投产后两年之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九)本次资源拍卖不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需实地考察的,可自行前往采矿权区域踏勘,费用自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竞得人资格,所缴纳的保证金或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出让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出让,并依法依规追究竞得人给国家所造成的损失。 (1)拒不签署《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悔拍的; (4)因竞得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出让合同》的; (5)不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二、对交易标的物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本次拍卖出让的标的物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由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处理。 十三、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资源出让竞买,并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在资源出让交易过程中存在扰乱正常交易秩序、违约等行为的竞买人,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略)〕(略)号)及相关规定处理。 十四、其他内容 (一)多目标管理要求:(略) (二)本次资源出让不接受口头、电话、传真、邮件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竞买申请和报价,法定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三)本次资源出让设定出让底价。 (四)在出让过程中,公告事项如有变更,将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邢台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发布变更公告。修改、补充出让文件的通知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与原出让文件相矛盾时,以后者为准。有意竞买者可以自行到现场踏勘或与属地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拍卖出让文件》。 十五、联系方式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异议处理):(略) 邢台市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业务咨询):(略) 临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踏勘):(略) 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咨询):(略)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3月(略)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