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意向承租方须事先考虑该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后,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承租方是自然人,且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需要以出租标的地址来注册公司的,出租方可提供相关资料给承租方注册,但承租方与其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与出租方签署三方协议,由承租方注册成立的公司承继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且承租方对其注册成立的公司履行该标的租赁合同和三方协议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注册成立的公司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2年。如该承租方并不担任该注册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出租方有权拒绝,承租方保证不持任何异议。 5.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土地管理、消防、环保等规定,不得出现违法用地、违反消防及环保等规定情形。 6.出租标的现处于出租状态。 7.出租标的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8.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信息公告所标示的面积如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但成交租金不作调整,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相关水电费情况等。 9.承租方经营产业必须符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准入条件要求。 (略).承租方经营过程中不能污染出租标的及周围环境卫生、不能制造噪音,以及不能在不具备相关条件时明火煮食。 (略).如有大功率用电需求或其他超出使用范围的事项,承租方须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负责自行安装或增设设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略).承租方如需对出租标的整体改造,提升出租标的价值,该出租标的除主体结构维修由出租方负责(危房或其他约定的除外),主体结构外的维修由承租方负责。 (略).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出租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或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缴租金及相关费用,否则承租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增加的电梯、变压器、消防设施、用电设施、用水设施、后期搭建的建筑物、固定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等新增或变更后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等,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或非因出租方原因提前解除后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略).出租标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销售、存放、处置任何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危险品或化工产品、危废物料、走私品或任何违禁品等,对租赁场所的安全工作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须承诺在租赁期间不存在违约、拖欠租金等行为;如承租方违反前述约定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用途和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予返还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略).出租标的物业水费、电费分别按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和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收费标准实际计算;出租标的水电费保证金按租赁合同面积收取,租赁期满并结清所有水电费后,出租方在(略)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水电费保证金。出租标的未交付前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等均由出租方承担。 (略).若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将不予退还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略).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租赁物业分租、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互换使用、共同使用出租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承租方转租、分租的,行业原则上应与原合同一致。除大型商业体外,转租面积不得超过原合同租赁面积的(略)%。承租方应确保按照不低于原合同承租方义务进行分租、转租、转借,且应于分租、转租、转借之日起(略)日内将订立的合同复印件提交给出租方备案。 (略).水电费保证金:(略) (略).装修保证金:(略) (略).承租方应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南方产权)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书》次日起的(略)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完成交付,并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租赁期限以出租标的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经书面通知敦促后仍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书范本。 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