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保证金金额:(略) 2.报名人应于挂牌截止日(略):(略) a.银行账户 户 名:(略) 账 号:(略) 开户行:(略) 数字钱包信息: 户 名:(略) 钱包ID:(略) 开户行:(略) (备注:(略) 3.保证内容: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提交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买。 (2)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选择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签订《转让结果通知书》且在签订完《转让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选择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受让方须根据合作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预审在签订完《转让结果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齐首付款(包含银行审批的首付款项及储藏室的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首付款项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携合同及相关材料前往住房贷款合作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银行贷款审批结果出具次日,与转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 (4)《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将交易价款转至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选择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受让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将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如未按规定时间支付的,视为违约,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处置方式 (1)当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退回;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付清交易机构佣金后且不存在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情形的,可以转为一次性付款方式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a.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b.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c.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d.以任何理由反悔,不按期办理标的交付手续的; e.采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段参与本次受让的; f.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签订《转让结果通知书》的; g.选择贷款方式的受让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前往银行办理贷款审批的; h.其他违反交易相关规则、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和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则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在扣除交易机构的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违约金付至转让方账户。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机构等相关损失,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