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业绩认定标准: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记录,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盖章确认)。
a.若提供的业绩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同时提供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的中标通知书(或进场交易证明书);直接发包或未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的业绩,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经发包人盖章的证明材料或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
b.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c.金额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显示的内容不一致,则以合同为准。
d.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除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
①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
②当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时,施工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
③当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时,施工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④当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时,施工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3)上述投标人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为同一个业绩。
3.5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1)自(略)年3月1日(近2年)以来,投标人和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2)自(略)年3月1日(近1年)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3)自(略)年3月1日(近5年内)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无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须满足:[if !supportLists](1)[endif]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不超过2家的联合体参与投标。[if !supportLists](2)[endif]联合体成员中施工单位为1家,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3)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3.8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本标段以联合体形式预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 %)以上,且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本标段以分包形式预留。接受大型企业将%(不低于 %)以上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家(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且在拟分包计划表中明确。3.9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或分包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4.资格审查办法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其他禁止性情形 | 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一项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