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市管道路桥梁设施废旧物资处置 |
项目编号 | (略)BFFCJ(略) |
委托方 | 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略)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转让标的为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持有的一批废旧物资,包含声屏障、护栏、电缆、照明设备、花架、花盆等物资材料等,具体详见《转让标的清单》(本公告附件3)。《转让标的清单》中列明的标的规格型号、数量、重量等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物资与其完全一致,最终移交以现场实际为准,不因误差调整成交价格。标的资产处于待报废状态,委托方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向委托方联系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由委托方统一组织踏勘。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中资徽评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资徽评((略))皖第(略)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略).(略)万元(含税),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转让底价(万元) | (略).(略)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略)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2.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价的5%,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提交履约保证金。3.本项目仅向受让方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不开具转让价款发票。根据《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合财资〔(略)〕(略)号)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本项目向受让方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金额为成交价扣除委托方交易服务费和(略).(略)元定额资产评估费用后的余款。 |
标的展示 | 意向受让方应在委托方统一安排下进行现场踏勘,与委托方充分沟通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踏勘安排如下:1.踏勘地点:(略)2.标的展示时间:(1)(略)年4月2日,9:(略)(2)(略)年4月2日,(略):(略)(3)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3.踏勘要求:(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2)请各意向方委派不超过2名代表到现场踏勘。各意向受让方代表入场前需登记相关信息。并自觉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工作,不得随意走动,干扰场内日常工作。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三、转让条件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标的的重量(数量)为称重或估重(算),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材质、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交后,按现场实际进行资产移交,不因误差调整成交价格或资产。受让方不得以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材质、成新度和功能情况与现场不符等原因拒绝履约或要求补偿。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装运人员保险、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4.自委托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之日起(略)日内,受让方须完成标的范围内所有物资的相关运输及清场工作。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装运标的,相关装运工作和费用及移交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装运后,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垃圾全部清运,现场需清理干净。在清运过程中,受让方需按照《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渣土运输、垃圾清运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如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物资的清运过程须符合环保、城管等部门相关要求,明确清运去向及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运标的及现场清理等工作,委托方执行合同相关条款,有权解除合同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受让方须先清运完存放在双凤基地标的物后,方可清运市政应急基地(新港基地)的标的物。5.转让标的中花盆内的盆土、苗木随花盆一并转让,受让方须一并清运。花盆及盆土、苗木散落在双凤基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清运或选择性清运,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6.其他特别说明:(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7.受让方应在进场拆卸、清运前为本项目现场人员购买保险,自行做好人员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管理。8.受让方出入场须服从委托方场地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报备出入场时间、出入场登记等。受让方不得超出本次处置标的范围清运,否则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注:(略)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数倍。重要提示:(略) |
注:(略)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略)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略)%;(略)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