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了解水、电、暖、消防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现状为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除保证金外剩余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以最终成交年租金为计算基数),将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租赁合同》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保证金转为租金的等额部分,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出租方收到首年租金后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交割时限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如出租方未能在约定时限移交出租的标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租金,且承租方不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 4、后续年度租金交易双方自行结算,承租方应在下一租赁期开始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具体结算方式以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5、对承租房产的使用(经营)要求:(略) 6、承租房产的维修改善要求:(略) 7、转租的要求:(略) 8、税费的负担:(略) 9、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房产租赁期间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卖、开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终止的,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同时出租方保留根据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房产的权利,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上述情形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房产,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当年已缴纳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进行结算。 (略)、租赁标的用于办公,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约定用途。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方法并根据租赁标的性质合理使用租赁标的,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可根据办公实际需要,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部分改建(但不得变动租赁物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其他租赁要求届时以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 (略)、出租方仅承担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对主体结构、与租赁标的不可分割、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的配套设备设施(电梯设备、高压配电室设备、中央空调及配套冷却塔)进行必要维护及保养的费用,其他费用出租方概不承担。 (略)、若出租成功,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意向承租方需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交纳保证金,本次出租不另设租房押金。 (略)、消防和特种行业等经营执照的办理,需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消防、特种行业等经营执照的办理,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不能办理消防、特种行业等经营执照的任何责任。 (略)、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不得利用/借用出租方的任何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