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略))8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略)年2月1日和(略)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略)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4.1为依法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及磋商响应,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略)
4.2本项目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略)
1)供应商注册(入驻):(略)
2)浙江省“电子交易/不见面开评标”学习专题(网址https:(略)
3)“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热线电话:(略)
4.3对符合财政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优惠,执行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
4.4电子投标注意事项
1)磋商响应的单位应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略)
2)磋商响应单位须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提交之外,还可以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以U盘为介质存储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备份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可采用现场或邮寄递交的方式,电子备份现场递交地址为:(略)
3)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候后,在解密指令发出(略)分钟内磋商响应单位应当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解密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响应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视为磋商响应单位放弃磋商活动;如已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则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采云平台”的操作规范处理,若使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仍然无法成功的,视为磋商响应单位放弃磋商,因此产生的后果磋商响应单位自行承担。
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按时解密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4.5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zfcg.czt.zj.gov.cn)、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网站上公布,发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公告发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