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滁州市天长市仁和集镇林庄村原林庄小学房屋对外租赁 |
项目编号 | (略)HDWNA(略) |
委托方 | 天长市仁和集镇林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主管部门 | 天长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略)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滁州市天长市仁和集镇林庄村原林庄小学房屋 | 一层 | 砖瓦 | 约(略)平方米 | 5 | 1 | 0.5 |
1、房屋权属情况:(略)[if !supportLists]2、[endif]该房屋消防验收情况:(略)[if !supportLists]3、[endif]该房屋水电情况:(略)4、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房屋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室内电源线损坏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承租人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的结构。 |
房屋租赁用途要 求 | 1.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加工。2.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5年总租金,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租金之和,履约保证金与总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三、承租条件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3.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4.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6.《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归其所有,如委托方不需要装修、装潢部分由该承租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样。承租方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7.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8.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9.承租人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注:(略)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登录:(略)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账号如下: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咨询(略)-(略)进行反馈。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重要提示:(略) |
注:(略)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5.免责声明省主体库会尽量完善和提升平台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对于用户因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省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省主体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暂停现象,或者由于网络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供应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技术咨询 | (略)-(略)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