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丰山村集体经济组织蔬菜大棚租赁 |
项目编号 | (略)HDWNA(略) |
委托方 | 南谯区施集镇丰山村集体经济组织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同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交易监督部门 | 滁州市南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略)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出租标的 | 位置 | 类别 | 面积(亩)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丰山村集体经济组织蔬菜大棚 | 东至半亩方塘,南至离S(略)滁章路3米处,西至张志武东机耕路下,北至排水渠和集体土地交界 | 钢结构 | 约(略) | 5 | 3.3 | 0.5 |
1.标的基本情况:(略)2.承租人使用大棚不得改变大棚原有结构。 |
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大棚的用途为:(略)2.承租人使用上述大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大棚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3.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该租赁大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保符合当地产业规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4.承租人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租赁大棚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非法行业,如因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大棚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期内租金无递增,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略)年及以后年度租金应在当年3月(略)日前付清,先支付后使用。2.履约保证金为(略)元,履约保证金与首年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利息退还。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三、承租条件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隐蔽工程、大棚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二)本次大棚出租列示的标的面积仅做参考,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人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大棚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三)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租、分租、出借租赁大棚。(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大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大棚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大棚进行维修、维修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维修不得改动或破坏大棚钢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大棚钢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大棚租期内大棚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大棚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七)《大棚租赁合同》期满或终结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维修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大棚在合同终结后(略)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八)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大棚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注:(略)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账号如下: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略)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4.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承租权人的,优先承租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重要提示:(略) |
注:(略)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大棚租赁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联系地址:(略)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联系地址:(略) |
技术咨询 | (略)-(略)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