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略)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解决。9.2承包人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9.2.5 由承包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略)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6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9.2.7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承包人仍负责上述工作。9.3设计配合服务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9.3.1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3.2在设计各阶段提供最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承包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9.3.3承包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承包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9.3.4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略).1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略).2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略).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人员参加。(略).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略).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略).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 份,发包人肆 份,承包人肆 份。(略).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略).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略).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地 址:电 话: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略)开户银行:账 号:签署日期:(略)承包人: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略)A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号1-5 电 话:(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略)开户银行:(略)账 号:(略)(略)签署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