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一 | 城市管理局 | | | | | | | | | |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事业单位 |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1.占道费收费标准:(略) | 政府制定临汾市物价局 | 晋建城字〔(略)〕(略)号晋价涉字〔(略)〕(略)号 临市价字〔(略)〕(略)号 | |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事业单位 |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 1.居民:(略) | 政府制定临汾市物价局 | 侯政发〔(略)〕(略)号临市价字〔(略)〕(略)号 | |
| | 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中心 | 事业单位 | 3.污水处理费 | 政府性基金 | 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水污染防治,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 居民用水0.(略)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4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侯马市发展和改革局、侯马市财政局、侯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财税〔(略)〕(略)号晋财综〔(略)〕(略)号侯发改发〔(略)〕(略)号 | 侯马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代征污水处理费 |
| 二 | 自然资源局 | | | | | | | | |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略)%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主城区(略)元/㎡;高村、凤城组团(略)元/㎡;浍南、侯北工业集中区以及其他区域(略)元/㎡;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收(略)%;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略)%;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收(略)%;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收(略)%。 | 政府制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晋财规综〔(略)〕4号 | |
| 本级 | 事业单位 | 5.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住宅类首次/转移/变更/抵押权/地役权登记;2.非住宅类不动产首次/转移/变更/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 1.住宅类:(略)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略)〕(略)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略)〕(略)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略)〕(略)号) | 农村宅基地登记仅收证书工本费(略)元/本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6.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向被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垦”。 | 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八至十二倍征收,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征收。 | 政府制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略)〕(略)号 | |
| 三 | 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本级 | 党政机关 | 7.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民事案件 | 按照比例收取最低(略)元 | 政府制定山西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略)号)财行〔(略)〕(略)号晋财综〔(略)〕(略)号 | |
| 四 | 人民**办公室 | | | | | | | | |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8.**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应建**地下室面积(略)元/㎡ | 政府制定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山西省人民**工程建设条例》《山西省**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晋政办发〔(略)〕(略)号)晋价行字〔(略)〕(略)号 | |
| 五 | 水务局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侯马市税务局 | 行政机关 | 9.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补偿征收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过(略)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略)平方米的按照(略)平方米计征;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略)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略)平方米的按照(略)平方米计征。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5.对新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略)〕(略)号)规定收费标准的(略)%收取。(自(略)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 政府制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 |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略)〕(略)号)《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略)〕(略)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略)〕(略)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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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侯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 | | | | | | |
| | 侯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部 | 事业单位 | (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工业项目:(略) | 政府制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略)〕4号) | |
| 侯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部 | 事业单位 | (略).**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应建**地下室面积(略)元/㎡ | 政府制定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山西省人民**工程建设条例》《山西省**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晋政办发〔(略)〕(略)号)晋价行字〔(略)〕(略)号 | |
| 侯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部 | 事业单位 | (略).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征占土地面积0.4元/㎡ | 政府制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 |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略)〕(略)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