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略)
地址:(略)
相关供应商:(略)
地址:(略)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关于儿科肺功能检测仪等医疗设备采购(二次)的质疑回复函不服,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花溪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按照《投诉书》内容,投诉事项为:
1.中标供应商:(略)
2.中标供应商:(略)
3.中标供应商:(略)
4.中标供应商:(略)
5.中标供应商:(略)
投诉请求为:
请花溪区财政局对中标人“江西济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重新审查,如我公司投诉事项成立,请取消第一名“江西济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重新组织评审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二、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5、6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江西济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其投标无效。我局将对江西济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另行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儿科肺功能检测仪等医疗设备采购(二次)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鉴于该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共6家,江西济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后,剩余合格供应商共5家,符合法定数量,请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依法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
(略)年3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