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略)
所在地:(略)
债权总额:(略)
一、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按照法院判决计算,债权总额 (略),(略),(略).(略)元,其中:(略)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子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天地奔牛科技大厦(略)层,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注册资本金(略)万元,公司类型:(略)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易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子渊,成立于(略)年1月(略)日,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T,经营范围:(略)
2.朱子渊,男,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徐英红,女,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年6月,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易大公司债权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略)年3月(略)日,兴庆区法院下达了编号为((略))宁(略) 民初(略)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1.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略),(略),(略).(略)元,支付截至(略)年1月(略)日的利息(略),(略),(略).(略)元以及(略),(略),(略).(略)元自(略)年1月(略)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略).8%计算);
2.原告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宁东紫荆花商业中心”项目一期1#-5#在建工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对朱子渊持有的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略)%的股权、宁夏易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略)%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朱子渊、徐红英、宁夏易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现该案在执行中。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位于宁东镇中心,临近宁东管委会,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六)瑕疵披露
抵押物有多轮查封,部分抵押物存在被占用、出租、抵顶的情况。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略)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略)
四、交易条件:(略)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略)
主管部门联系人:(略)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略)年3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