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略) 二、标的按现状出租。租赁期内买受人(即承租方)不允许将租赁物业分租、转租或转让。若需分租的,承租方须书面向出租方提交申请,并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三、履约保证金(即合同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 四、租赁期内,租金按月支付,标的1、标的2租金每满两年递增5%,标的3租金每满4年递增5%。 五、标的1、标的2物业只能用于商业,标的3物业只能用于办公居住,禁止经营再生资源堆放、利用或回收场所、废品回收站、酒吧、KTV,并须符合当地行业经营的有关要求,不能改变用途。 六、若承租方因存在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建设、违法建设、乱搭乱建、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按租赁用途使用租赁物业等原因,且经出租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等情形构成根本违约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书》,无条件收回租赁物业,且无须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七、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方案,并须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装修不能改变构建物结构,且不能对构建物结构安全造成影响。 八、承租方须依法依规按照属地的行业标准和职能部门的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业态必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环保要求,严格控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臭气、噪音及污水的规范排放,承租方必须负责门前三包和不允许超过租赁范围使用。 九、标的3承租方需要自行派保安对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十、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能在租赁物业范围内增建任何建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结构,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而改变建筑物结构并致使其受到破坏(包括但不限于框架结构侧移、倾斜、楼面荷载改变)时,由承租方负责修复至原状,并向出租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十一、租赁期间,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所改动的固定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其改建费用及其安全工作等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期满,《租赁合同书》被提前解除或《租赁合同书》终止后(不论因何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书》解除、终止),上述固定建筑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退租时不得拆除,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上述固定建筑设施,且无须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补偿。 十二、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严禁将租赁物业内消防设施用作其他用途。出租方有权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承租方不得无理拒绝,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十三、上述部分内容为《租赁合同书》主要条款的不完全列举,最终以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所有条款内容为准。 十四、拍卖成交的,承租方须依法依规使用场地及自主经营。 十五、表中的租赁面积仅供参考,无论成交后租赁面积是多少,成交租金不作调整,实际租赁面积以出租方交付面积为准。 十六、承租方必须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件。 十七、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办理相关证件仅有配合义务,承租方须承担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风险。 十八、竞买人须在参加拍卖前自行查看标的并自行了解标的情况,一旦参与竞买即视认可该标的物现状及瑕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此提出抗辩或拒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自拍卖成交后,风险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九、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支付,标的1、2收取标准为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略)%;标的3收取标准为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略)%。 二十、标的出租方为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