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四)本项目供应商特定条件:
1、同时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包含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对应资质均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其中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的核查发布日期须为自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任意一期,否则投标无效);(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3、项目负责人:(略)
其中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建办市〔(略)〕(略)号)的相关规定。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打印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4、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
5、具有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的通过审核形成的备案信息网页截图(仅指浙江省省外企业)(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为省外企业均须提供);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个;
(2)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组成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或再与其他单位组成另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