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经第三方出具的(略)或(略)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的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需提供相应网站的查询截图,查询时间为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略)天内);
4.本次采购项目不组织踏勘现场,不召开釆购预备会;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6.资质要求:(略)
7.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本次釆购不接受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