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含浦街道(略)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事项类型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安全生产类(共7项)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 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 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 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 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 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应急事务中心 | 否 | |
| 2 | 对安全监督和事故防范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 理负责。 | 辖区内易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各类企业 |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情况;2. 安全隐患排查。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 | 1次 | 应急事务中心 | 否 | |
| 3 | 对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 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2.《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企业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的情况。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应急事务中心 | 否 | |
| 4 | 对居民自建房安全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常态长效的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 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排查活动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促进居民自建房安 全管理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 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 辖区内设置在居民自建房内的各类企业 | 对企业使用居民自建房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 | 1次 | 应急事务中心 | 否 | |
| 5 | 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行政检查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挥当地公安派出所、农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驾驶人协会的管理、劝导作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湘政发〔(略)〕(略) 号)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清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第4点:(略) | 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企业 | 1. 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 任制情况;2.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状况。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 | 1次 | 应急事务中心 | 否 | |
| 6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 辖区内乡村旅游经营者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旅游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 | 1次 | 应急事务中心、生态事务中心 | 是牵头:(略) | |
| 7 | 对涉企地质灾害隐患的行政检查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2.《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监测责任制度、汛期值班制度、灾情上报制度;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防范区分布情况和重点防范期要求,监测预警、日常巡查、宣传教育等防范措施,以及组织保障和防治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进行巡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安排专人对村镇其他隐患点进行巡查。巡查人员发现灾害险情的,应当及时采取广播、鸣锣、逐户通知等措施报警,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地质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检查。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应急事务中心 | 否 | |
| 环境资源保护类(共4项) |
| 1 | 对日常环境保护的行政检查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略)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水、气、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隐患排查;2.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排查;3.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复养情况排查;4.环境污染日常巡查。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应急事务中心、自然资源和城市建设事务中心、生态事务中心 | 是牵头:(略) | |
| 2 | 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耕地保护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采取措施防止耕地闲置、荒芜,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情况;2.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行为排查;3.耕地闲置、荒芜情况排查;4.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情况排查;5.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情况。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生态事务中心 | 否 | |
| 3 | 对集体土地上建设活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在辖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企业 | 1.对集体土地上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2.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3.违法建设排查。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自然资源和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 否 | |
| 4 | 对水利工程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 辖区内水利工程相关企业 | 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情况。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 | 1次 | 生态事务中心 | 否 | |
| 质量安全类(共4项) |
| 1 | 对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 辖区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食安办、市场监管所 | 是牵头:(略) | |
| 2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生态事务中心 | 否 | |
| 3 | 对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宣传、疫情排查、畜禽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疫情报告与应急处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受委托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四条第二款 免疫的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第九条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并及时上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相关场点作出封锁决定,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并合理给予补偿。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应当及时查处。对举报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 辖区内饲养动物及销售动物、动物制品企业 | 1.动物疫情排查;2.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情况;3.受委托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4.动物流行病学调查。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生态事务中心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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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2.《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 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 | 生猪屠宰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生态事务中心 | 否 | |
| 公共管理类(共7项) |
| 1 | 对预防溺水制度设施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第四条 池塘、水潭、水渠、河段、湖泊、水库、码头、渡口、公用水井、公园内水域等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预防溺水主体责任:(略) | 辖区内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使用、管理企业,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 | 1.预防溺水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应急救生物品、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巡查整改制度等);2.坑池、洼地的填平、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3.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 | 1次 | 民生事务办公室 | 否 | |
| 2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八条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应当在汛期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和指挥本乡镇、本单位的防汛抗洪工作。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 对企业防汛抗洪情况的检查;2. 对蓄滞洪区企业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的检查。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 | 1次 | 生态事务中心、应急事务中心 | 是牵头:(略) | |
| 3 |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企业落实抗旱责任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 | 1次 | 生态事务中心、应急事务中心 | 是牵头:(略) | |
| 4 | 对森林防火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略)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应急事务中心 | 否 | |
| 5 | 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行政检查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的运营管理。2.《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主体可以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等专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 | 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设施、网点的运营情况。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民政事务办公室 | 否 | |
| 6 |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 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 | 1.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2.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从业人员等情况的检查。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重点检查 | 1次 | 民政事务办公室 | 否 | |
| 7 | 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略) | 辖区内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企业 | 流转(略)亩及以上但不足(略)亩或者流转取得整村民小组土地经营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 | 第三季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般检查 | 1次 | 生态事务中心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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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说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