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需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 3、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需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资格证、注册证(注册单位应与供应商一致),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提供承诺函);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要求。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