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亲自勘验标的,做好拍照、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详见附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一名勘验人只能代表一家意向受让方,一人代表超过两家意向受让方勘验则视为恶意串通,并取消相关意向受让方本项目参与资格),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已签署的《现场勘验确认表》, 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并签订《受让履约承诺书》和《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受让方纸质版资料及转让方出具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 3、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中心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交接双方在接到中心的《资产交接通知书》后,自行完成标的的交接工作。受让方须在办理完毕标的交接手续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拆除、搬运、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等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车辆报废回收注销等证明手续。)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 4、标的涉及拆除,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相关安全拆除责任书后,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拆除施工,拆除工作在(略)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承担该过程中的拆除、保管、搬运、垃圾清理等工作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关安全等一切责任。受让方须承担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制定相关方案、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拆除作业,同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及检查。如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消防、环保等一切安全、环保事故及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如标的车辆不具备注销条件的,由转让方书面同意最终受让方的情况说明后,仅提供车辆报废回收证明。本次处置资产均为报废资产,受让方回收后均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车辆办理车辆报废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在资产交接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应拍照、摄像记录、确认交接资产范围、内容等关键信息。 9、受让方参与本项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勘验环节产生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资产清运相关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对此类费用做任何补偿。 (略)、受让方声明:(略) (略)、如转让方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报废所需材料,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若顺延期转让方仍未提供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最终受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中车辆交易并退还车辆,转让方向最终受让方退还车辆成交价款,同时转让方需承担最终受让方已支出的车辆拖运费用(最终受让方须提供正规发票),转让方及中心不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