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约定 ★ 1.经营业态要求:(略) ★ 2.经营业态需提供项目计划书、具有从事同类行业经营经验证明材料(经验指作为投资者经营过类似行业,不包括作为员工在类似行业工作);知名连锁品牌和成熟产品(项目)优先考虑。 3.租赁期间,承租人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租赁标的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4.承租人需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涉及装修、增设他物或制作店招的,须提前提交完整方案(含装修图纸、店招设计图、施工安全预案、环保措施),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执行,且不得改变标的主体结构、外立面形象,符合消防、安全、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满足公园风貌统一要求(店招风格、装修色彩、外立面材质需与公园整体规划适配,不得破坏公园自然景观)。 5.承租后,承租人应按其报名时提供的项目计划书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地的用途及转租、分租、转借或调换使用,若确实有此需求,需提前(略)天申请,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6. 意向承租人按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挂牌期结束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对意向承租人承租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放《意向资格通知书》,取得《意向资格通知书》的意向承租人进入竞价环节,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承租资格; 7.出租方对意向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关行业经营能力、是否具备本公告要求承租资格进行审查中,有权提出对意向承租人经营实力、资格进行实质性考察要求,意向承租人应按出租方要求全力配合。 8.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若因上述事项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承租人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证照,租赁期满,承租人自行完成清场,不得对租赁标的主体造成破坏、毁损。 (略).租赁期满,出租方收回租赁标的,若再次出租,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二)特别申明 1.本所对标的所作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权属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移交凭据。 2.意向承租人应仔细阅读本挂牌公告,报名成功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同意本公告的全部内容。 3.本挂牌公告设定的承租资格及相关条件一切以出租方的解释和说明为准。 4.未尽事宜或与《租赁合同》有冲突之处,以《租赁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