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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聚焦重点区域与重点车型,持续开展重型柴油货车专项执法检查。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相关要求,现将我市在此次专项执法中查处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案情简介
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猇亭区执法大队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猇亭区分局,对猇亭某工业园区内正在作业的重型柴油货车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猇亭区某公司名下一台正在从事运输作业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其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被人为加装螺母垫高。
案件办理期间,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汽车学院、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武汉)有限公司的三名专家进行现场论证并出具意见。专家认定,通过加装、垫高螺母等方式抬高温度传感器安装位置,会使传感器脱离真实排气温度监测区域,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温度测试单元的正常运行,进而减少尾气治理尿素喷射量,直接导致SCR系统氮氧化物处理效率降低,该行为属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情形。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资料调取及专家论证,涉案某公司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C}[if !supportLists]二、{C}[endif]查处情况
(略)年1月(略)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恢复涉案车辆排放诊断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拟对其处以(略)元罚款。当事人收到上述文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略)年1月(略)日,执法人员对案涉车辆开展监督性检查时,当事人已拆除车辆尾气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上原人为增添的螺母,该温度传感器已恢复原状。
(略)年1月(略)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略)元罚款。
(略)年2月(略)日,当事人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
三、案例启示
机动车排放控制装置的篡改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在温度传感器上垫高螺母,从物理层面“欺骗”排放监控系统,这类行为在常规检查中难以直接认定。执法机构在开展精细化现场勘验的同时,创新性引入“第三方专家现场论证”机制。来自汽车生产厂家、高校科研机构及权威检测中心的三方专家从技术原理切入,清晰地论证了垫高螺母与破坏OBD系统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执法+专家”的办案模式,不仅有效破解了基层执法中“看不懂、说不清、定不准”的技术瓶颈,更为案件查办提供了扎实的技术支撑,也为同类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认定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办案经验。
自(略)年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全市共查处9起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案件,有力推动了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进一步释放出“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强烈信号。这也提醒广大车主及运输企业,任何破坏机动车排放控制系统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切莫因小失大,务必严守环保法律底线,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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