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的范围以黑龙江华永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永评报字((略))第(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转让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转让方承诺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受让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受让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成交价款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交纳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具体受让期限起止时间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5、标的受让期间的各项费用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受让方应按合同约定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出让明细表)。 6、受让方在受让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房产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受让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不能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不能从事酒吧、KTV、网吧等娱乐行业。 7、转让标的未欠缴供暖费、物业费、水、电等费用,如有欠费,转让标的移交前的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8、转让标的移交后,受让期内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费等一切因转让标的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因冰壶馆未设有独立的水表和电表,故交纳的水费及电费中均包含 “南城一小”的用水用电量。因此,受让方在运营时,需同时交纳“南城一小”的水费及电费。 9、凡遇到不可抗拒因素或政府重大决策决定需终止协议时,本协议无条件终止。具体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为准。 (略)、受让方在受让期间对标的使用不当造成转让方重大损失或受让方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情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协议,同时受让方要负相关责任。 (略)、转让方出让经营权后,受让方运营时,要合理提供平房区中小学冰壶队训练及公益活动的时间及赛事场地,具体标准如下:(略) (略)、受让方运营期间需支付运营期内供暖费及小修费用,自备符合国际赛事标准的冰壶5套及修冰车1台、除湿机4台等设备。为保证免费教育训练质量,需给中小学生提供冰壶鞋(略)双、冰壶刷(略)支,助滑器(略)个,踏板5个, 安全头盔 (儿童)(略)个等教学用具。 (略)、场馆及其内部的配套设施设备:(略) (略)、本次标的转让价格不含场馆主体及场馆内设备的大修费用、各类与场馆运营有关的保险费用(含场地、设备及公众责任险)及设备更新所需费用,以上费用的确定需与转让方另行约定。 (略)、受让方在取得受让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转让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略)、冰壶馆产权属哈尔滨市教育局,运营管理权授权予哈尔滨市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本次评估仅针对运营管理权市场价值。根据政策要求,平房区冰壶馆因权属与管理权分离,无法申领任何体育或教育类政策补贴,评估价值中不包含此类收益。 (略)、受让方负责标的日常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承担移交资产清单内的设施设备维修及保养的义务,负责标的日常巡检和维修维护工作。 (略)、相关及其他事宜,以转让与受让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略)、以上标的相关情况,详询转让方联系人。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转让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