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相王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为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持续提升我市工程建设水平与质量品质,规范奖项评选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 (市优质工程) 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交通运输局
淮北市水务局
(略)年3月(略)日
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市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相王杯”)的评选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王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获奖工程为建设程序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成立“相王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相王杯”的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由淮北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组织实施,淮北市建筑业协会承办,评选结果审定后发布。
第四条“相王杯”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年上半年进行申报、评选工作。“相王杯”奖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申报“黄山杯”奖及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相王杯”奖评选应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政策要求,遵循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相王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工程的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
第七条“相王杯”奖评选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工程、城市更新项目。
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区县管理的项目,工程质量符合“相王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略)%以上(含(略)%)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九条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相王杯”奖。申报“相王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专业工程量应占工程总量的(略)%以上,且参建单位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工程由牵头单位为主承建单位)。
第十条申报“相王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工业建设项目中,应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
(三)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市政、园林等工程,应承建了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
(四)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主要分部工程;
(五)城市更新工程,包括既有建筑改造提升和片区综合更新,其承建单位完成建设工程量应占(略)%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相王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申报“相王杯”奖的工程应有相应的创优计划(包含质量目标、创优组织管理措施文件)。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施智慧工地、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应用BIM技术的工程优先参评;
(三)申报工程应为近三年已经竣工的工程,且经过6个月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隐患,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我市本专业领先水平;
(四)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行业工程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过程评价不少于2次,评价结果质量较好或为其行业优质工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形成质量初审意见排序后推荐;
(五)区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申报工作,汇总并形成质量初审意见排序后推荐。
第十二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核查的工程;
(三)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四)已经参加过“相王杯”奖评选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五)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六)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由于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相王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计划申报“相王杯”奖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城市更新工程,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于开工后1个月内将创优计划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过程管控。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相王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应建立创优项目库,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2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于每年2月、8月将创优项目库及过程质量评价情况报送市建管处汇总。创优项目库进行闭环管理,每年2月、8月汇总更新,未在项目库中的工程不得申报“相王杯”奖。
(三)组织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由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申报资料由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申报工程类别统一汇总申报。两家以上承建单位共同申报时,由完成工作量较大的承建单位汇总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评选申报表》(见附件2)。
(四)提交审核材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相王杯”奖条件的,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形成质量初审意见排序后,加盖公章书面推荐报送市建管处,因后期相关审查不通过或线上申报逾期的,不得补充、补报项目资料。
第十四条“相王杯”奖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
(二)“相王杯”奖申报表一式二份(单独装订);
(三)有关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含节能设计、新技术应用及施工情况)的文字说明;创优计划或制定的质量目标、创优组织管理措施文件;
(四)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综合竣工验收证书(交通、水利)等复印件;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2次评价资料、行业优质奖项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申报工程使用单位在申报日前6个月以内的质量反馈意见书;
(七)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
(八)承建单位(含主要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
(九)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重要部位施工质量并附文字说明的7寸以上幅面的彩色图片(略)张左右(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8张),其中住宅小区或组团应同时提供“业主开放日”制度实施情况;
(十)以上材料(除申报表外)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报一式一份;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文字必须清晰,印章加盖应完整,申报资料应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情况。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相王杯”奖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由市建管处按照“相王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要求,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按照工程类别对申报工程资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通过。
(二)现场复查。“相王杯”奖评选工作按照工程类别从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现场复查。现场复查专家组通过查看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申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集中评议等形式,对照现场复查要点,开展现场复查工作,形成现场复查书面报告,并按工程项目综合评价状况对复查工程项目进行推荐排序,提交获奖建议名单。
(三)综合评审。“相王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各现场复查专家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相王杯”奖工程项目提名名单。
(四)公示。经审议通过的“相王杯”奖获奖工程项目提名名单,在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工程项目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复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相王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王杯”奖获奖工程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六)公布。对通过审定的“相王杯”奖获奖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
第十六条现场复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的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难点、施工亮点、创优计划的落实情况,施工过程中不少于2次主管部门评价情况,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实际质量水平和质量验收综合情况等;
(二)在进行工程质量现场复查时,凡是专家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申报(包括主要参建)单位均应给予支持;
(三)听取使用单位(住宅工程听取住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听取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核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申报(包括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质量技术管理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对于参建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性复查,一般需经问询相关人员、查阅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合同以及转账凭证、任命文件、工程资料等确定。
(五)工程质量现场复查全部完成后由复查专家组形成复查报告并对复查工程项目进行排序。复查报告需经复查组组长签名,排序表需经复查组全体专家签名确认;
(六)工程质量现场复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在对复查工程项目进行排序及形成核查报告意见时,由各复查专家通过投票表决确定专家组集体意见。各复查专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有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个人意见。
(七)每年“相王杯”奖评选结果无名额限制,以其工程质量及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我市本专业领先水平为准。
第十七条“相王杯”奖工程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评审前组织。现场复查专家组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组成,推选产生一名复查组组长。专家随机抽调,原则上每位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3年。
第六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从“相王杯”奖获奖工程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参评“黄山杯”。
第十九条对获“相王杯”奖的工程,有关单位可获得相应质量、市场行为信用加分,结果纳入市场信用评价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二十条 获“相王杯”奖工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优评先方面优先考虑,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已获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撤销“相王杯”奖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获“相王杯”奖的工程如在合理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市建管处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如确实影响使用的,可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后撤销“相王杯”奖称号,收回相应获奖证书。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三条 参与“相王杯”奖评选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干扰现场复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相王杯”奖评选不向参与申报评选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创优重在过程管理,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对创优工程除常规监督管理外,要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和装修阶段施工过程中对相应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第二十八条本市企业承建的域外工程获得当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可直接认定为我市域外优质工程。并根据我市有关信用管理规定进行信用加分。
第二十九条 “相王杯”奖颁发获奖证书,市建管处、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相王杯”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适时选刊“相王杯”精品册,并组织宣传。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原《淮北市建设工程“相王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淮建规〔(略)〕1号)同时废止。
附件:<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