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平潭宏大生物科技研究所、平潭县城东中学等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略)年、(略)年、(略)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上述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略)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之日起(略)日内向平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1.平潭宏大生物科技研究所;
2.平潭县城东中学。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