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金圆(黑龙江)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黑金圆评报字((略))第(略)-2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房屋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8、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9、鱼池基础状态本次出租的鱼池持续保持水产养殖法定用途,土地(水域)性质为养殖用地,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仅可开展符合水产养殖利用规范的养殖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水域)使用类型,不得擅自扩大养殖范围、改变鱼池原有水域边界及配套设施布局。(略)、履约保证金约定承租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明细。该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细则约定义务的担保,若承租方存在提交虚假、不真实资料,或出现违约行为、土地承包期间造成土地及生态损害未整改、租赁期满未按约定恢复土地原貌等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无上述违约情形的,鱼池承包期满且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出租方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略)、鱼池用途与保护要求1)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养殖用地(水域)水产养殖用途使用鱼池,仅可养殖符合国家水产养殖规范的水产品种,严禁擅自将鱼池用于建房、堆放建筑垃圾 / 废弃物、非农生产、违规排污等非养殖用途,严禁擅自填埋、挖损鱼池池体、破坏鱼池防渗层及进排水。2)承租方需履行养殖水域保护义务,科学投放苗种、使用渔药、饲料等养殖生产资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添加剂及不合格养殖投入品,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水体富营养化、水质污染等水域生态损害问题。3)承租方需保护鱼池范围内及周边的生态环境,不得破坏鱼池周边的植被、水源、湿地生态,不得随意排放养殖尾水、丢弃养殖废弃物(如饲料包装袋、渔药瓶、养殖杂物等),养殖尾水需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养殖废弃物需分类回收、合规处置。4)若承租方擅自改变鱼池用途、造成鱼池池体及配套设施损坏、导致养殖水域污染或严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鱼池经营权,承租方需在规定期限内恢复鱼池原貌及水域生态;若无法恢复或恢复后仍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承租方需按实际损失向出租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包括鱼池修复费用、水域生态修复费用、养殖减产损失、设施重建费用等。(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1)租赁期间,鱼池范围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露天焚烧养殖废弃物、违规电鱼 / 毒鱼 / 炸鱼,严禁在鱼池周边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明火及易燃易爆物品。2)若承租方违反上述作业禁令,引发火灾、水质污染、渔业资源损毁、邻里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任何后果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同时出租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3)承租方开展水产养殖作业时,需遵守国家水产生产安全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增氧机、投饵机、抽水设备等养殖机械,做好用电、用水、防汛、防溺水等作业安全防护,因作业操作不当、设施使用不规范引发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4)承租方需做好鱼池防汛、防涝、防逃、防疫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清理鱼池内的残饵、死鱼等,定期对鱼池及配套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因管理不当造成水产品逃逸、疫情暴发、设施损毁的,相关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略)、 使用监督与配合义务1)承租方需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水产品养殖活动,自觉接受出租方对鱼池使用、养殖作业、水质保护、生态养护等情况的日常检查、定期核查及监督指导,不得拒绝、阻挠、隐瞒出租方的合法监督行为。2)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要求,定期向出租方反馈鱼池养殖情况(如苗种投放、养殖密度、渔药饲料使用)、水质监测数据、养殖投入及产出等相关信息,配合出租方完成养殖水域保护、渔业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等相关工作。3)若出租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承租方存在违规使用鱼池、污染养殖水域、损坏设施及生态环境等行为,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承租方需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出租方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按本公告及合同约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略)、其他通用规定1)承租方需遵守国家、省、市、县各级关于养殖水域保护、水产养殖、渔业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严格履行租赁合同及本细则约定的全部义务。2)租赁期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养殖水域规划变更、防洪防汛、生态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双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及鱼池清退工作。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鱼池转租、转借、抵押给第三方,不得将鱼池使用权进行转让、处分,不得擅自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养殖经营活动。4)本公告作为鱼池租赁合同的补充约定,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略)、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以上条款均由出租方进行解释说明。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了解标的的相关信息及要求,并报名前与出租方及相关方协商确认,不得因此要求退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成交后,如因此发生纠纷,和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