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法有效的法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或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
2.财务状况报告,至少提供(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略)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至少提供(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略)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响应文件中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即提供供应商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提供)》,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或原件扫描件,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方均须提供);
6.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7.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有,填写完整,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九章附件)
(一)获取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仍可以下载,期限届满后下载的招标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作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二)响应文件的提交与接收
1、线上响应文件提交与接收时间:(略)
2、线上响应文件提交与接收地点:(略)
(三)询问和质疑
1、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是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函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略)
联系部门:(略)
联系人:(略)
地址:(略)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并通过苏采云系统重新下载更正(澄清)后的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离线编制响应文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五)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六)说明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联合体家数不超过2家),采用联合体投标的,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递交响应文件和开标。联合体要求如下:
①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如涉及),否则响应无效;
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③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⑤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⑥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略)
(八)特别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