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和(略)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八、注意事项: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和(略)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质疑和投诉相关规定详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略)令)。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