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庐阳区紫兰街人行天桥资产转让 |
项目编号 | (略)HCFCA(略) |
委托方 | 合肥市庐阳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庐阳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持有的紫兰街人行天桥拆除资产,包含桥梁梯道(坡道)、梁体、护栏等。紫兰街人行天桥所有地下部分不在此次转让范围内。2.标的情况:(略)3.标的目前处于未拆除状态,近期将由建设单位对标的进行初步切割后置于周边区域存放,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了解确认详细情况。标的初步切割时间根据四里河路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由此造成相关交接时间延期问题,委托方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应综合考虑资金、时间等相关成本和风险,谨慎报价。4.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合房评估字第ZC(略)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略).(略)万元(含税),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转让底价(万元) | (略).(略)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6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标的展示 | 转让标的暂位于合肥市四里河路与固镇路交口南侧约(略)米处,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略)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三、转让条件 |
1.标的以初次切割后的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成新度、规格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标的初步切割解体处理的影响,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成新度、规格和功能情况等差异为由要求变更成交价款,受让方须承担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3.委托方仅向受让方开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价款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二次切割费、拆卸费、吊装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4.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受让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略)个工作日内或在标的初次切割后(略)个工作日内清运结束(以后到时间为限)。5.受让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的现场对初步切割后的标的资产进行二次切割、处理、移交等,受让方须统筹考虑运输路线的限载、限宽、限高等问题。标的在拆解、称重、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6.受让方在标的现场移交处置过程中须负责保护好附近建筑设施以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安全及完好,并接受委托方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受让方现场工作人员须服从委托方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7.其他特别说明:(略)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注:(略)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重要提示:(略) |
注:(略)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1)放弃成交资格;(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略)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3.2%;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略)%;(略)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2%。交易服务费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
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