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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略)年4月(略)日(略)时至(略)年4月(略)日(略)时止(延时除外)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略)
一、拍卖标的:(略)
评估价值:(略)
特别提醒:
1、拍卖标的目前存放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现状进行拍卖,无原始发票等资料;本次拍卖,本院不组织集中看样和线下看样,有意者请亲自看样,在报名前可向咨询人登记线上看样,线上看样时间由法院统一安排。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2、根据(略)鉴定意见书对标的物真伪、品质鉴定结果:(略)
3、特别说明:
(1)拍卖标的按实物现状拍卖,本院对拍卖标的的包装、质量、成色、品质、重量、真伪、透明度、颜色、工艺、规格、品牌、外观、有无损坏、是否有瑕疵等不做任何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不对拍卖标的物的完整性、完好性、安全性、再次利用性等承担保证责任,提供的拍品照片、资料仅供参考,买受人所竞得的拍卖标的以交付日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2)拍卖标的物拍摄由于光线、拍摄手法、显示器色彩不同等原因会存在色差,手工测量数据也会存在误差,一切请以收到的实物实际情况为准,标的物展示图片仅供参考。
(3)本标的物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编号为(略)鉴定意见书、北京市京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编号京价(执)字【(略)】(略)-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对标的物现状进行描述,内容供竞买人参考。
(4)拍卖标的物成交后的交付,方式一:(略)
(5)因本拍卖标的物的特殊性,不支持退换货,不支持买受人以任何理由提出的退换货主张,拒收即视为交付完成。请竞买人谨慎参拍。
(6)以现状进行拍卖,无原始发票等资料。拍卖成交后,法院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及正规结算票据,无法提供货物发票。禁止买受人在标的物存放现场对标的物进行转让交易。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略)
五、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
六、本标的物现状:(略)
七、特别提醒,竞买人有义务在参加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等相关政策,风险自行承担。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特别声明:(略)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程序的,本院将依法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予以处理。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4月(略)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执行案件相关文书已邮寄或在湖北法院司法送达网公告,被执行人无法收悉的,特在此公示,公示满五日即视为已通知。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网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京东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竞拍成功后,买受人在拍卖结束后十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京东网查询,或拨打京东客服电话。
十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略)〕(略)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十三、特别提示:(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次涉案财产拍卖主体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拍卖标的物仅由武汉楚正惠盈拍卖有限公司提供有偿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属实现债权费用,从拍卖款中支付。本院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代理辅助本次司法拍卖。本次拍卖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均与本院无关。有竞买意向的,请直接与咨询电话联系。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网 址:(略)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略)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