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标的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向出租方了解具体情况,物业按现状出租(电话:(略) 2、租赁标的面积如与信息公告所标示的面积如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 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相关水电费情况等。 3、租赁期按合同内日期计算,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等费用。 4、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出租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或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缴租金,且承租方已交纳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不予退还,营业执照法人需与承租人一致。 5、在标的使用期间须遵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中山市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承租方自行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 6、承租方在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进行分租,未经允许不得对物业进行乱拆、建,保持原状分租。 7、租赁用途:(略) 8、出租标的物化粪池小,需承租方承担清理所使用化粪池维修费用。未有排水管道的,需要自行修建排水管; 9、物业结构存在渗漏水风险,参与承租即视为接受该风险,成交后不得以此理由拖欠或减免租金。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