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提供“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查询截图。(提供相关网站截图及“信用中国”的查询报告,时间为响应截止时间前(略)天内); 6、其他资质条件: 6.1供应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略) 6.2 项目经理资格:(略) 6.3 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总体预留比例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