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公开招租 |
项目编号 | (略)BFFCJ(略) |
委托方 |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略)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略)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略)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略)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出租标的 | 停车位总数量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 | 约(略)个 | 3 | (略).(略) | 3.7 |
1.标的坐落位置:(略)2.标的权属情况:(略)3.本项目租赁标的为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配套停车楼(含(略)台电动汽车充电桩)及部分地上、地下车位,合计车位约(略)个,具体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标的用途仅限停车场经营。2.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每期应在下一期开始(略)日前向委托方支付。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三个月租金之和,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3.委托方仅开具租金收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略)2.自(略)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无合同完成时间要求),意向承租人具有停车场租赁(或运营管理)业绩。(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三、承租条件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该标的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公告所列示的停车位数量仅作参考,最终以实际移交为准。除公告披露的(略)个停车位外,院内约有(略)个临时机动应急车位用于应急停车,需由承租人统一管理。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过程中发生的电费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标的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须按照停车场标准对停车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配备,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6.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停车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的投入及维保,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不另外支付。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7.承租人须为医院停车场购买公共责任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略).特别要求:(1)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医院车辆引导、服务、收费、维护现场车辆秩序等日常工作。承租人负责院内职工车的登记、录入、变更的管理,免停车费用车辆信息需经医院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录入系统,承租人不得随意录入。车辆停放期间如遇刮擦、损坏、丢失(含非机动车)、碰撞、自燃、大门出入口栏杆砸人砸车等情况由承租人负责处理(仅限停车场范围内发生的纠纷),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承租人须具备良好的从业信誉和车辆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研究医院车辆管理服务的工作属性,熟悉医院管理的特点,根据医院内的不同服务对象,完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并每季度向委托方汇报停车场经营情况。(3)承租人须依照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合理收取停车费,并按照以下要求对相应车辆停车费予以优惠:①职工车辆:(略)②公务车辆:(略)③院内活动车辆:(略)④法定节假日:(略)⑤第三方服务单位车辆:(略)⑥其他指定车辆:(略)⑦就诊患者车辆:(略)⑧新能源车辆:(略)⑨收费数据公开:(略)(4)承租人须积极主动为医院停车场提供高质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动引导、帮扶患者、爱心雨伞、志愿者服务等,承租人应不断优化服务质量,增加服务措施,提高停车满意度。(5)承租人须按以下要求对停车场实施施工改造,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委托方不予另行支付。改造施工方案须书面征得委托方同意,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涉及需专业资质施工的,承租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相关事项须经委托方同意。①完成院区所有停车位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施划;②设置禁停反光锥、警示牌、拒马、减速带等设施;③实施院内停车引导标识、标牌改造更新;④对出入口停车收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⑤配备高清网络车牌识别系统,实现车辆进出无需取卡,提高通行效率;⑥停车场设备须具备车辆图像抓拍、进出时间记录及数据存储功能,车辆进出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6)租赁标的含(略)台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桩运营维护要求如下:①承租人负责医院现有(略)台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充电电价及服务收费标准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②现有充电桩暂不具备扫码支付功能,承租人须自费完成相关功能改造,改造后的充电桩系统须具备刷卡、APP、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支付及计费方式。③充电桩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费按季度据实结算,承租人按0.(略)元/度(含电损)的单价,每季度与委托方结清电费。④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充电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维护与免费升级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⑤因充电设施设备故障、充电服务操作不当等引发人身伤害、汽车财产损失等各类安全事故的,相应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均由承租人全额承担。⑥承租人须在每台充电桩本体上公示符合安全规范的提示信息,同时在充电桩运营场地的显著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安全警示牌。⑦每个充电车位需配备灭火球等消防器材,满足安全使用要求。(7)承租人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服从委托方的工作安排,确保各项应急保障措施落实到位。(8)委托方组织考核小组按季度对承租人履约情况实施量化考核(考核方案详见合同附件)。考核满分(略)分,(略)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略)分的,每扣1分扣除履约保证金(略)元。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受到投诉(包括但不限于(略)投诉、院内扫码投诉等)的,一经核实,每例扣除履约保证金(略)元,同时要求承租人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承诺书。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委托方有权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解除合同等)。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承租人应在委托方限定期限内足额补齐履约保证金。(9)人员配备要求①承租人应根据医院运行情况,科学配置设备操作及现场引导人员,并按医院管理要求配备车辆秩序管理人员,具体岗位可结合实际动态调整,确保管理及服务质量到位;具体岗位安排由委托方及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②收费岗亭人员实行(略)小时值班制度,须做到微笑服务、热情大方、耐心周到,严禁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冲突。③停车场车辆引导人员应维护现场秩序,确保车辆安全有序停放,并按要求提供便民爱心服务。④承租人应积极服从医院相关部门调度安排,及时委派人员协助处置院区内各类应急事件。⑤所有派驻人员应具备停车管理相关经验,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上岗人员须统一着装、仪表端正,严格遵守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发现设备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⑥承租人承担其员工的全部薪酬福利及用工相关费用,须依法规范用工。若发生劳动纠纷、工伤、疾病、伤亡等情形,一切责任、费用及相关纠纷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由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略)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备注: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承租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承租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因意向承租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注意事项: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承租人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授权委托书;3.承诺函。4.业绩证明材料。(1)已完成的业绩须提供:①业绩合同扫描件;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甲方证明)。(2)正在履约的业绩须提供:①业绩合同扫描件;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甲方证明)。备注:(略)(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完成时间、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4)如意向承租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完成时间、服务内容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注:(略)(二)报价资料报价单。备注:(略)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略)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3.竞价文件组成(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2)加密报价文件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略)3.意向承租人须知(1)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略)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1.评审时间:(略)(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2.评审地点:(略)备注:(略)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略)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略)%,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
七、其他说明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