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相关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交易合同、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第一年度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4、剩余年度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租金均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半个月,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5、其他税费承担:(略) 承租方每年需向出租方缴纳物业费(略).(略)元。此费用包含常规经营下产生的水、电、污水处理、垃圾清运费用等。此费用为估算,如跟实际产生费用差距较大则双方可本着友好协商原则重新拟定费用,若双方无法统一物业费,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经营场所分装电表、水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按照实际使用量及当地费用标准计费向出租方按月缴费,并自行处理污水、垃圾清运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承租方需要供暖,出租方可根据服务区实际情况为其供暖,承租方采暖费按照服务区为经营场所提供的供暖面积及当地采暖标准按月向出租方缴纳。(上述各项费用,如遇政府主管部门上调官方收费标准的,均按照调整后的官方标准相应执行。) 二、经营要求: 1、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地方规章制度,并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 2、承租方必须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工商、物价、税务、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及一切经营税费,不得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所承租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承租房屋让与他人使用,否则甲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费不予退还。承租方各经营区域的营业执照须在开业经营前向出租方进行备案,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各经营区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变更,且经营项目及经营内容须与经营范围相符合。承租方如违反上述情形即视为违约,出租方一经发现,立即单方撤销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方资产违法违规经营;不得以借用、影射等方式,利用出租方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不对其投资做任何形式的补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且无条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5、出租方只按服务区现有的实际场地状况(墙体、网络、电路等)向出租方提供租赁区域,如经营场所需要修缮,承租方可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具体修缮方式与修缮时间以出租方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计划为准,承租方也可在出租方允许下自行修缮。承租方如改变标的房屋区域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标的房屋区域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方可施工。 6、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转让该出租标的,转让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标的所有人和承租方继续有效直至租赁期满为止。 7、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区域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标的房屋区域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修复或负责赔偿。 8、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本项目成交后双方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见附件)为准,实际租赁合同时内容条款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本公告内容相违背。 9、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