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债〔(略)〕(略)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略)—(略)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略)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略)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第一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1.(略)%,最大发行额(略)亿元;第二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为1.7%,最大发行额(略)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略)年4月(略)日至4月(略)日,(略)年4月(略)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略)日支付利息。第一期、第二期分别于(略)年4月(略)日、(略)年4月(略)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略)—(略)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代销。其中,已开通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电子渠道(包括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的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面和电子渠道代销,其他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面代销。承销团成员名单、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电子渠道开通情况详见附件。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购买每期国债不得超过(略)万元。
(略)年4月(略)日,承销团成员通过电子渠道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略)%;(略)年4月(略)日至4月(略)日,开通电子渠道的承销团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各渠道额度比例。(略)年4月(略)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债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略)年4月(略)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略)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国家金库总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略)年4月(略)日至4月(略)日的发行款于(略)年4月(略)日(略):(略)
收款人名称:(略)
开户行:(略)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略)
第一期缴款账号:(略)
第二期缴款账号:(略)
(二)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一级资金清算方式为定期清算,一级资金清算计息比照本通知“三、提前兑取”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委托国债公司办理一级资金清算的本息资金支付。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储蓄国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略)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