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X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略)年(略)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按照XX镇人民政府的来函(新政发〔(略)〕1XX号)线索,会同XX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XX镇双XX村村民委员会人员依法对涉案房屋实地进行了勘验,对当事人王X进行了调查。王X,男,(略)年1月(略)日出生,XX镇XX村四组村民,(略)年2月(略)日由XX镇XX村二组迁移至四组,是XX镇XX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实际人口4人,(略)年春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镇XX村四组自家承包土地建设面积(略)平方米房屋,房屋砖瓦结构,屋内建有厨房、土炕,房屋符合住宅特征。
(略)年(略)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按照XX镇人民政府的来函(新政发〔(略)〕1XX号)线索,会同XX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人员依法对涉案房屋实地进行了勘验,对当事人王X进行了调查。(略)年(略)月(略)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王X进行了调查询问,王X承认自己于(略)年春夏季建设的涉案房屋,面积(略)平方米,目的是居住,建设地点为自家承包土地,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XX镇人民政府申请过建房事宜。
(略)年(略)月(略)日,王X向本机关递交了7份书证材料。即:(略)
(略)年(略)月(略)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X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新合镇双胜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XX、双胜村四组组长毕XX、双胜村村治保主任杨X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均证实,王X是XX镇XX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房屋是王X(略)年春季在XX村四组王X自家承包地的大棚地所建,在XX村没有其他住宅。因基本农田不让建大棚种菜,(略)年镇政府土地所工作人员申X、隋X到XX村里测绘的王X的大棚地,当时告知王X大棚地是一般农田,王X向村集体和XX镇政府申请过宅基地,XX镇副镇长张XX和XX镇土地所申X到村里给王X找过宅基地,但是村里因为没有可建设的宅基地,所以镇里没有给王X批。
(略)年(略)月1日、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XX镇自然资源所负责人申XX(曾用名申X)和工作人员隋X、XX镇政府副镇长张XX进行了调查询问,均证实:(略)
(略)年(略)月(略)日,本机关向XXX市自然资源局公文发送了确认王X所建房屋占地地块“在(略)年度和(略)年度具体地类”《协助函》。(略)年1月4日自然资源局复函并出具了“XXX市XX镇第三次调查(略)年、(略)年现状图”“XXX市XX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略)-(略)”,王X所建住宅占地地块为旱地,该地块(略)年实施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于(略)年9月(略)日获得自然资源部批复正式启用。
(略)年1月(略)日,由于案情较为复杂、调查取证困难,且涉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农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八条“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特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同时本机关向XX镇人民政府发了《关于解决XX镇XX村村民王X唯一住房问题的提示函》依据“一户一宅”政策和本村宅基地规划,解决王X住房问题。
(略)年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王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同日,王X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听证。
经查,王X虽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申请过宅基地,但未经XX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自家承包地旱地,建成(略)平方米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略)年2月2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在规定限期内当事人申请了听证。(略)年3月(略)日,本机关按程序主持召开了听证,王X对办案人员调查的其户籍是“(略)年2月(略)日由XX镇XX村二组迁移到四组”不认可,认为自己“建房占用的土地是XX村预留的宅基地”,但是王X并未向本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其申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办案人员向其说明了其户籍信息的出处及证据内容,同时也出具了XXX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当事人占用的土地性质的《复函》等证据。对其提出建房期间XX镇政府仅口头劝阻,没有相关文书,执法办案人员向其出具了XX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城乡规划停止建设警告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略)年3月(略)日本机关对此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执法人员提出的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机关认为:(略)
1. 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 限(略)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略)年3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