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要求。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提供承诺函); (4)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 经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 号)“(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本项目评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将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以评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6)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册:(略) (7)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