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的范围以移交时转让方现场指认为准。2、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充分考虑对标的拆解、拆卸、运输、搬运现场及周边路况、环境(包括不限于标的存放地的环境、所在的小区环境、周边路口)有无水电汽源等状况,做好相应的施工措施。3、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仔细、认真勘察,对转让标的的法律法规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做出客观判断,哈交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对上述全部了解并接受。4、哈交所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但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公告内容由转让方提供,哈交所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不作为哈交所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证。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转让方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与哈交所无关。5、公告期内,各意向受让方均应到现场了解标的情况,转让方负责对标的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地进行展示,在展示期间所出现的任何问题由转让方负责承担,意向受让方于现场查看时须签署现场查看确认书,报名时提交至哈交所。6、由本项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7、由于本次转让的3台报废锅炉均未拆除状态,根据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交割过程注意事项: (1)现场拆除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并且要人证相符、持证上岗,如作业过程中发现人证不符或未持证上岗等情况,转让方有权责令其停工并终止合同(现场查看确认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相关作业证明复印件)。 (2)受让方拆除作业人员必须具有专项的人身意外保险(现场查看确认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保单复印件)。 (3)严禁暴力拆除、野蛮施工,因拆除、搬运、运输等作业过程中导致墙面、地面、门口、窗口等原建筑物所有部位损坏,转让方有权责令其停工、终止合同并且进行赔偿或修复。 (4)受让方在签订《报废锅炉转让合同》后7日内必须进场施工,拆除工期以《报废锅炉转让合同》约定为准。 (5)拆除作业人员必须投保专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保额不低于人民币(略)万元/人,保险期限覆盖整个施工周期,未投保或保险期限不足的,不得进场施工。具体详见《报废锅炉转让合同》。 (6)拆除工作每天作业时间:(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