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内容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处罚及处理内容 |
1 | 总则 |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四、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五、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对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计划及招标文件、选择交易平台、选派招标人代表、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关键事项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六、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筑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略)〕(略)号)(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新建规〔(略)〕2号)第五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略) |
2 | 招标准备 | 依法必须招标要求 |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四、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五、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略)〕(略)号)(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九)强化内部控制管理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略)〕(略)号)第八条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略)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略) |
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形 |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有(二)中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十一条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十一条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十一条6.《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略)〕(略)号)第十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略) |
2 | 招标准备 | 不招标的情形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前款中的采购人、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十二条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略) |
办理自行招标 | 一、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略)(二)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略)〕(略)号) |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略) |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信用评价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并针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明确约定具体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招标人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3.《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略)〕(略)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5.《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略)〕(略)号)第十七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略) |
2 | 招标准备 | 招标条件 |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略)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略)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略)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二、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招标:(略)(二)货物招标:(略)(三)勘察设计招标:(略)(四)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略)(五)建筑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略)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改革委令第(略)号)第五条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八条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八条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九条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七条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一条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略)〕(略)号)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新建建函〔(略)〕(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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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计划 | 一、招标人应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发布招标计划。二、招标人要结合项目特点和需求,以月度、季度或者年度为周期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2.《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略)〕(略)号)第十六条3.《关于建立招标计划发布制度的通知》(新建建函〔(略)〕(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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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一、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二)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三)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四)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五)严禁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二、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略)〕(略)号)(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略)号)第二十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略) |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收费。五、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七、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按照“评定分离”相关要求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十四条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十二条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略)〕(略)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略) |
八、资格审查(一)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略)(二)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九、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一)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十九条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二十四条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十五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略) |
(二)货物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略)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三)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略)(四)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略)(五)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略) |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十五条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略)〕(略)号)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新建建函〔(略)〕(略)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略) |
十、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略)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略)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十一、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略)日。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三十条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略)号)第二十二条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十八条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略)〕(略)号)第九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略) |
4 |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 一、投标保证金收取招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略)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略)万元人民币;货物招标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略)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二、投标保证金退还(一)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二十七条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二十六条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略) |
5 |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自治区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采用电子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二、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工期、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八)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五、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七、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八、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略)号)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略)号)第十七条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8.《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略)〕(略)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十)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略)〕(略)号)(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 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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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建评标委员会 |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新建建〔(略)〕7号)相关要求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工程,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五、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条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略)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五条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十六条7.《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略)〕(略)号)8.《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略)〕(略)号)第二十七条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略)〕(略)号)(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新建建〔(略)〕7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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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标 | 一、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二、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三、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四、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略)号令)第七十三条 |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略)号令)第七十三条规定:(略) |
8 | 评标 | 一、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二、招标人要督促招标人代表认真做好评标准备,仔细研读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充分掌握其中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识别处理要求、否决投标的情形和判定方式等。招标人代表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二)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进行诱导性发言、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违规行为的,要予以提醒、劝阻,做好记录并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三)发现投标人报价异常的,应当提议评标委员会进行研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证明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四)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资质伪造、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要提议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标准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五)其他招标人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三、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四、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六、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七、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八、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十九条6.《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略)〕(略)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略)〕(略)号)(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8.《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略)〕(略)号)第二十四条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发改办法规〔(略)〕(略)号)二、完善协同服务机制;四、加强组织保障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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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评标报告审核 | 一、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二、发现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六)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略)〕(略)号)(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3.《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略)〕(略)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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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三、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匿名并编号);(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四、拟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五、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采用电子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略)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五十六条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四十七条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略)号)第三十五条7.《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新建建〔(略)〕1号)(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 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略) |
(略) | 确定中标人 |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探索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自治区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拟发布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四、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中标结果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五、采用电子招标的,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略)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五十八条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十条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7.《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略)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一条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略)(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略) |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略)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略)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六十五条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五十四条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6.《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略)〕(略)号)第二十九条 |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略) |
(略) | 订立合同 |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采用电子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五十一条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略)号)第三十六条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略)(一)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略) | 履约管理 | 一、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要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二)劳务、专业和工程分包情况;(三)合同变更情况;(四)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度、质量、安全等落实情况;(五)其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中标人要求变更合同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略)%,或者拟分包金额超过招标文件约定分包金额(略)%的,招标人要组织力量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充分研究论证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合规性。二、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标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略)〕(略)号)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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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招标档案管理 |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二、招标人及投标人应将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入文书(管理类)/建设项目/产品(业务)/等相应门类,按相应门类档案整理要求,参照GB/T(略),与该门类其他归档文件材料一并整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形成招标投标的档案。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投标电子档案保管期限按照所归入相应门类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三、招标人要加强招标投标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计划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变更内容、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材料、定标过程记录、中标结果公平性自查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合同变更内容、公示、异议处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标投标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略)年。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略)〕(略)号)(八)加强招标档案管理2.《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略)-(略))3.《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略)〕(略)号)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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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标后评价 | 招标人要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略)日内,对招标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后评价,分析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不足,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举措。 |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略)〕(略)号)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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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终止招标和重新招标的情形 | 一、终止招标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重新招标(一)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四)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五)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七)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一条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二十七条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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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异议受理和处理 | 一、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二、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三、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五、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略)号)第三十九条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略)〕(略)号)(六)畅通异议渠道内容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新建建〔(略)〕2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略) |
(略) | 投诉处理 | 一、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招标人应当予以配合。二、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九条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略)号)第十八条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新建建〔(略)〕2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略) |
(略) | 其他 | 一、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二)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资格预审申请人;(三)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或缴纳保证金(开具保函)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或数量、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结果、评标过程等信息;(四)招标人向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明示或者暗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提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五)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六)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七)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招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略)号)第五十四条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新政资发〔(略)〕(略)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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