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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和平“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06-10 四川-成都-
所在地区: 四川-成都- 发布日期: 2025年6月10日
建设快讯正文
2024年9月27日08时38分,周某驾驶自贡市凌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小型轿车在大安区东盐都大道内宜跨线桥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经大安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和平街道派员组成的“大安和平‘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认定,大安和平“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川CXXX,所有人:杨某,车辆类型:小型轿车,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使用性质:出租客运,品牌型号:大众汽车牌,注册日期2024年8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8月,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根据2024年10月11日《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示,川CTXXX小型轿车转向系、行驶系、制动系事故前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规定,川CTXXX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99km/h-103km/h。 2.川CXXX,所有人:陈某(死者),车辆类型:标准电动自行车。根据2024年10月11日《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示,川CXXX标准电动自行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之相关规定。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川CTXXX驾驶员,周某,女,49岁,准驾车型为:C1,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04月29日,有效期至2025年04月29日。周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川CXXX驾驶员,陈某,男,70岁。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自贡市凌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4754728866N,成立日期:2003年10月27日,住所: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盐都大道北侧鸿苑商住楼1号房营业2-1-2号,法定代表人: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叁拾万元,营业期限:2003年10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代理机动车辆保险;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登记代理、旧车信息服务、汽车美容。 (四)事故发生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大安区东盐都大道内宜跨线桥路段,单向四车道,中央设置隔离花台,最左侧车道为掉头专用车道,路面施画网状线和掉头标线,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五)区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的事故责任情况 根据区交警大队2024年10月24日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示,在此次事故中,川CTXXX驾驶员周某和川CXXX驾驶员陈某(死者)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7日,周某驾驶川CTXXX小型轿车从三八路方向沿东盐都大道往自贡高速路东站方向行驶,08时38分行驶至大安区东盐都大道内宜跨线桥路段,与陈某驾驶川CXXX电动自行车从右至左连续变更车道准备掉头时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5万元。 死者陈某,男,70岁。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川CTXXX小型轿车乘客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9月27日陈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川CTXXX小型轿车驾驶员周某委托乘客第一时间报警,周某立即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报给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主管部门。 大安区交警大队值班室接110指令出警,09时00分大安交警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设置警戒区域,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规范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周某压线超速行驶。事故发生当时,周某驾驶川CT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安区东盐都大道内宜跨线桥路段时,在最左侧掉头处道路上压导流线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80km/h,川CTXXX小型轿车行驶速度约为99km/h-103km/h),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陈某压线行驶。事故发生时,陈某驾驶川CXXX标准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未仔细观察道路上的交通状况,从右至左连续变更车道后压实线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也是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六、事故发生单位调查情况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自贡市凌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周某,事故车辆川CTXXX驾驶员。因个人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压导流线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目前,周某已由大安交警大队、大安区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陈某,事故车辆川CXXX驾驶员。因个人安全意识不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未仔细观察道路上的交通状况,压实线连续变更车道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目前,陈某已死亡,按规定免于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和调查中发现的企业存在的隐患,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自贡市凌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切实提高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意识。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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