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快讯正文
2024年3月4日下午16时30分,潘XX驾驶自贡市大安区金摇篮幼儿园所属川CXXX中型专用校车在大安区新店镇高峰村25组村道(小地名:堰家坡)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经大安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新店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大安新店‘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大安新店“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川CXXX,所有人:自贡市大安区金摇篮幼儿园,车辆类型:中型专用校车,使用性质:幼儿校车。经司法鉴定,川CXXX号中型专用校车制动系、转向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规定。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潘XX,男,57岁,准驾车型A1A2,无酒驾、毒驾。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自贡市大安区金摇篮幼儿园。
(四)事故发生路段基本情况
根据2024年3月4日区交警大队接警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显示,事故路段系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高峰村25组村道(小地名:堰家坡)处,一块板道路,水泥路面,道路平整,白天,视线良好。
(五)区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的事故责任情况
根据区交警大队2024年4月5日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0304120240000028号)所示,在此次事故中,川CXXX驾驶员潘XX承担主要责任,李XX(死者李XX父亲)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4日,潘XX驾驶川CXXX中型专用校车从新店镇场镇方向往高峰村方向行驶,16时29分许,行驶至高峰村25组(小地名:堰家坡)李XX家门前停车,待车上乘坐的金摇篮幼儿园幼儿下车后起步,过程中将左前方步行的李XX撞倒并碾压,造成李XX当场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1人,李XX,女,1岁,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潘XX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电话报告园长郭XX,下午16时50分区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并进行现场勘察,120急救人员随后到达现场,确认李XX已死亡。
(二)善后情况
自贡市大安区金摇篮幼儿园与死者家属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潘X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向自贡市大安区金摇篮幼儿园园长郭XX电话报告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大安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提取相关证据,并做好死者处置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潘XX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事故发生时,潘XX驾驶川CXXX中型专用校车从新店镇场镇方向往新店镇高峰村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新店镇高峰村25组村道(小地名:堰家坡)处于路边停车,车辆起步时潘XX未仔细查看车辆周围交通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车,未确认安全就起步,撞倒并碾压左前方步行的李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亦是主要原因。
2.李XX,事故发生时,没有看护好学龄前子女(李XX),导致其单独上道路行走,被潘XX驾驶的川CXXX中型专用校车起步时撞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亦是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自贡市大安区金摇篮幼儿园。一是未按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三是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形同虚设。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事故责任单位,自贡市大安区金摇篮幼儿园,一是未按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其行为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三是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未按要求与自贡市大安区教育和体育局局监控平台联网,违反了《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自贡市大安区金摇篮幼儿园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自贡市大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
1.直接责任人
潘XX。事故车辆川CXXX驾驶员,因个人安全意识不强,行驶中未按照安全文明驾驶的要求,在起步时未确认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目前,潘XX已由大安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领导责任人
郭XX。自贡市大安区金摇篮幼儿园园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本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领导责任,建议由自贡市大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在本次事故中,自贡市大安区教育和体育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校车日常安全监管还有缺失,局党委应对相关经办人员做出内部处理意见,并就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和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自贡市大安区金摇篮幼儿园。必须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全面加强安全管理,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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