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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2025-06-25 山东-滨州-邹平县
所在地区: 山东-滨州-邹平县 发布日期: 2025年6月25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邹平市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各镇街行使,现将委托执法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邹平市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各镇街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不断夯实镇(街道)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邹平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各镇街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监督和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邹平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具体监督检查事项见附件)。

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给予个人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给予单位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行政处罚事项见附件)。

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施行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6.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9.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

五、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所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进行修改。

(二)在委托期限内,除因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明文指令外,委托机关不得擅自收回或缩小本委托书所载委托执法权限范围。

(三)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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