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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屏南县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05-21 福建-宁德-屏南县
所在地区: 福建-宁德-屏南县 发布日期: 2025年5月21日
建设快讯正文

  屏环委办规字〔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畜禽养殖行业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巩固和促进我县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我办组织编制了《屏南县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屏南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屏南县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畜禽养殖行业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巩固和促进我县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宁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屏南县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行业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对本县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包括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举报及奖励

  第四条 按照畜禽养殖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举报奖励分为三种:

  (一)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者通过隐蔽方式私自设置管道或以逃避监管的故意排放养殖污染物,经举报人举报发现,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立案处罚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壹万元人民币;

  (二)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经举报人举报发现,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立案处罚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贰仟元人民币;

  (三)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者其他有关生态环境违法情况,经举报人举报发现,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立案处罚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伍佰元人民币。

  第五条 举报奖励按照查处即奖励的原则,鼓励依法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举报线索经认定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由办理举报案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发放。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奖举报:

  (一)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屏南县古峰镇西环北路151号四楼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

  (二)来电举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0593-3388335;局长办公室:0593-3322176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同时可以在举报件中明确是否参与有奖举报:

  (一)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照片、录像等);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

  第八条 经认定属于有奖举报范畴的举报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对举报件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发放奖励应充分考虑举报人对奖励形式的实际需求,举报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当面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奖金打入指定的银行账号,奖励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放。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的通信信息、账号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兑现奖励的,由举报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奖励资金发放。

  三、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有线索,或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调查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限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或各网络平台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属于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

  (七)举报人为依法负有法定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八)举报人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九)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十)同一有效举报已获得省级或其他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奖励的,不予奖励;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通过弄虚作假、栽赃陷害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领取奖励的,收回奖金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发生符合奖励范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四)对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被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举报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予以奖励,不累积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然人举报的,自行选择领取方式,现金或者转账(需提供相应账号),领取人需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领取;

  (二)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向生态环境局申领奖金,领取人需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联名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平均分配或自行协商分配;

  (三)单位举报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领取,领取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领取。

  四、隐私保护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及相关资料,严禁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人信息泄露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后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生态环境局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以及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奖励档案,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转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知情人员是指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或者相关往来行业知情人员,包括从事管理、设计、建设、生产、运输、销售、财务、安环、维修及其他岗位人员。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屏南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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