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四川-宜宾-宜宾县 | 发布日期: | 2025年7月8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高县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48个)
(一)县级行政执法主体(32个,排名不分先后)
高县国家保密局、高县密码管理局、高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高县发展和改革局、高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高县商务和数据局、高县教育和体育局、高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高县公安局、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县财政局、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高县新闻出版局、高县交通运输局、高县卫生健康局、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县应急管理局、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县民政局、高县水利局、高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高县司法局、高县农业农村局、高县审计局、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高县医疗保障局、高县统计局、高县档案局、高县残疾人联合会、高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垂管机构(3个,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税务总局高县税务局、高县气象局、高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各镇人民政府(13个,排名不分先后)
高县庆符镇人民政府、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高县沙河镇人民政府、高县月江镇人民政府、高县罗场镇人民政府、高县蕉村镇人民政府、高县胜天镇人民政府、高县来复镇人民政府、高县可久镇人民政府、高县嘉乐镇人民政府、高县复兴镇人民政府、高县落润镇人民政府、高县庆岭镇人民政府
二、有关事项
1.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或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来源:高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编辑:苏铋雅
责编:李德智
审签:严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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