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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保险信息披露通告

2025-07-10 内蒙古-赤峰-红山区
所在地区: 内蒙古-赤峰-红山区 发布日期: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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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保险信息披露通告
来源: 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07-1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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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赤峰市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和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将红山区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如下:

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及基金收支情况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红山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为63802人,缴费人数51010人,享受待遇人数29779人,保险费收入69041.99万元,待遇支出83170.75万元。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红山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数为9184人,缴费人数9021人,享受待遇人数4916人,保险费收入19455.49万元,待遇支出36928.10万元。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红山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为37334人,缴费人数10110人,享受待遇人数7474人。保险费收入2957.91万元,待遇支出1926.82万元。

4.工伤保险:红山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43962人,缴费人数43962人,享受待遇人数186人,保险费收入1588.73万元,待遇支出1495.80万元。

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情况

1.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20号)文件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调整情况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按照养老金水平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以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三)按照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1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1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1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含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此项调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调整。

(四)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1岁,养老金再增加1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20号)文件要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调整情况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按照养老金水平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以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三)按照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1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1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1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含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此项调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调整。

(四)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1岁,养老金再增加1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66号)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提高20元。

(二)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4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33号)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提高7元。

4.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依据《关于调整2024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62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情况如下:

(一)伤残津贴每人每月调整标准:一级伤残增加143元,二级伤残增加135元,三级伤残增加127元,四级伤残增加119元,五级伤残增加111元,六级伤残增加9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调整标准。配偶增加68元,其他亲属增加52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6元。

(三)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标准。以2023年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后的标准为405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后的标准为324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后的标准为2432元。

赤峰市红山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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