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福建-莆田-城厢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7月11日 | 
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莆田市城厢区食品严重失信“黑名单”(2025年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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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行为  | 
            
             刑事处罚情况  | 
            
             公布 期限  | 
            
             刑事判决书编号  | 
            
             限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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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谢纯和  | 
            
             男  | 
            
             35************3059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 
            
             长期  | 
            
             (2024)闽0302刑初23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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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林松苍  | 
            
             男  | 
            
             35************2613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长期  | 
            
             (2024)闽0302刑初23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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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陈伟峰  | 
            
             男  | 
            
             35************2673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长期  | 
            
             (2024)闽0302刑初23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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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欧阳青妍  | 
            
             女  | 
            
             35************4027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七万元。  | 
            
             长期  | 
            
             (2023)闽0302刑初53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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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高咪咪  | 
            
             女  | 
            
             14************0046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 
            
             长期  | 
            
             (2023)闽0302刑初53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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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潘海萍  | 
            
             女  | 
            
             41************2622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长期  | 
            
             (2023)闽0302刑初53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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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李晓颖  | 
            
             女  | 
            
             35************4323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长期  | 
            
             (2023)闽0302刑初53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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